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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MRRT方案要点

1起税点(Taxing Point

MRRT理论上是针对使用矿产资源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征税,因此起税点为矿石离开坑口前的堆场。起税点之前的上游活动(Up Stream),包括采矿,破碎,筛选,堆放等,产生的利润为征税对象 。起税点之后的下游活动(Down Stream), 包括离开矿山堆场之后的运输,选矿,堆放,出口装船等,不是征税对象。

2、矿业支出、矿业收入和矿业利润

上游活动发生的运营支出称为矿业支出(Mining Expenditure),主要是采掘环节的生产费用,不包括期间费用和税,如取得矿权的费用、筹资费用(利息支出)、交给州政府的权利金(Royalty)、公司所得税和商品与劳务税(GST)。上游活动所产生的收入,称为矿业收入(Mining Revenue)。现实中矿山企业通常按矿石离岸价确认销售收入,不单独核算“矿业收入”。因此方案规定,把离岸价中包含的下游活动的成本费用以及按“独立定价原则”计算的合理利润减掉,以确定矿业收入。比如,每吨矿石的离岸价为100澳元/吨,下游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为20澳元/吨,假定社会公认的合理利润率为20%,则矿业收入=100-20×(1+20%)=76澳元/吨。

矿业利润(Mining Profits)=矿业收入-矿业支出。矿业利润与一般理解的计征所得税的企业利润没有可比性。它只是用于计算MRRT的基础因素。

3、资本性支出(Capital Expenditure

发生于MRRT实施日即2012年7月1日以后的上游活动资本性支出,可作为矿业支出立即从当年矿业收入中核销,不足核销的递延到以后各年核销。这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资产预期寿命提取折旧确认费用是不同的。它意味着,一个新建的矿山企业,在资本性支出回收之前,不需交纳MRRT。

4MRRT的税率

MRRT的名义税率为30%。但规则制定者承认在矿业利润中含有采矿专业技术所作的贡献(Extraction Factor),因此减让25%,即MRRT的实际征收率为30%×(1-25%)=22.5%。

5、权利金扣除(royalty allowance

MRRT方案规定,交纳给州政府的Royalty,可用以抵扣MRRT。操作中不是采用“扣税法”,而是采用“扣额法”,即倒算出与Royalty对应的矿业利润,从计算MRRT基数中减掉。即:Royalty扣除额=Royalty÷22.5%。例如,某企业已向州政府交纳450万澳元的Royalty,则450÷22.5%=2000万澳元,视为已交纳过MRRT的矿业利润,从计算MRRT的基数中扣除。

6、矿业亏损扣除(Mining loss allowance

矿业收入经过上述一系列扣除后,如出现负数称为“矿业亏损”(Mining Loss)。由于州政府按矿石离岸价计征Royalty,不考虑企业是否盈利及盈利多少,再加上新矿山的资本性支出可立即核销等因素,发生矿业亏损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MRRT原草案规定:过去年份的矿业亏损,可在本年按同期政府10年期长期债券利率加7个百分点加成扣除额。下议院投票前,方案又把政府长期债券利率改为固定的7%,即矿业亏损可于次年加计14%扣除。例如,2012年某矿山矿业收入5亿元,矿业支出4亿元,交纳Royalty=50000×7.5%=3750万元,Royalty扣除=3750÷22.5%=16667万元,则当年的矿业利润=50000-40000-16667= -6667万元。由于当年“矿业利润”是负数,当年不用交MRRT。2013年,矿业亏损扣除额=6667×(1+14%)=7600.38万澳元。

7、初始扣除(Starting Base Allowance

对已有的老矿山,尚未摊销完毕的矿业资本性支出,企业可选择采用账面价值法或市场价值法,在规定年限内摊销即抵销矿业利润。选择账面价值法的,可在五年内分别按14%加成摊销。选择按市场价值法的,可在不短于单项资产寿命期限内摊销,不加成计算。

8、多个矿山项目亏损可相互弥补

如果一家矿山企业在澳大利亚有两座及以上矿山(单独核算单位),则发生的矿业亏损可以在不同矿山之间相互结转(弥补)。

9MRRT征收额计算

矿业利润减“Royalty扣除”、“矿业亏损扣除”和老矿山企业的“初始扣除”后,等于“MRRT利润”;MRRT征收额=MRRT利润×22.5%。

10、小企业免征

原方案为矿业利润低于5000万澳元的矿山企业免征MRRT,下院通过的方案将“起征点”提高50%,即年矿业利润7500万元及以下的小企业免征。

11、与公司所得税的关系

除基础会计信息可借用外,两种税的会计核算及计税方法基本属于相互独立的两个征纳体系。正如前述,企业已交公司所得税不作为矿业支出,因此MRRT包含对利润重复征税的因素。反过来,企业当年应缴MRRT在计征公司所得税时是否作为可扣除费用呢?方案对此虽未明确,但根据公司所得税计税原理,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下面是一个计算MRRT的简单例子。条件是:某企业某年矿业收入5亿澳元,矿业支出1.2亿澳元,Royalty费率7.5%,上年矿业亏损5000万澳元。则MRRT的计算程序如下(单位:百万澳元):

 

①矿业收入Mining revenue

$500m

②矿业支出Mining expenditure

($120m)

③矿业利润Mining profit[500m-120m]

$380m

④已交Royalty扣除Royalty allowance [500m×7.5%/0.225]

($166.7m)

⑤矿业亏损扣除Mining loss allowance [50m×(1+14%)]

($57m)

⑥扣除总额Total allowances[166.7m+57m]

($223.7m)

⑦MRRT利润MRRT profit[380m-223.7m]

$156.3m

⑧应交矿山资源租赁税MRRT liability [156.3m×0.225]

$35.1675m

二、对我国的影响和启示

(一)对我国进口矿价、煤价短期内没有影响

随着MRRT和澳大利亚另一项新税——碳税的开征日临近,我国一些媒体开始炒作这两项新税对我国相关产业有重大影响。有文章声称澳洲增税势必提高矿石成本,矿业巨头会依据其强势地位,将增加的纳税成本向下游转移,抬高我国进口矿铁石及焦煤的价格。

这些观点其实是对MRRT的计税原理和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基本原理不了解所致。资源性产品的长期均衡价格是由边际产品成本决定的。也就是说,在供求平衡的情况下,铁矿石的市场价格应该使成本最高的边际产品至少不亏本;如果边际产品亏本,它们就退出市场,造成供不应求,价格还是会涨到它不亏本的水平。就目前看,全球铁矿石的边际产品是我国以低品位及深藏原矿生产的高成本成品矿,而不是澳洲产成本很低、有超额利润的铁矿石。澳洲政府征收MRRT,只会减少矿企的超额利润,不会直接推高矿价。即便澳大利亚将来出现生产成本比我国还高的铁矿石,取代中国高成本铁矿石成为边际产品,根据MRRT的征收原理,它们不承担MRRT。所以,无论何种情况,MRRT均不会直接影响矿价。

从长期看,MRRT可能会对矿价产生一定间接影响。这主要是矿企和其他矿业投资者因开征MRRT使矿业超额利润减少,矿山投资、扩产的热情有所降低,影响铁矿石供给增加。从目前看,尚未发现澳洲在建矿山因开征此税而延迟的情况,更无项目因此宣布下马,因此,这种影响仅是一种可能性。

对我国企业在澳建设的铁矿山项目,则有可能在投产后因交纳MRRT而使资本回报率降低。但这取决于项目投产后是不是存在超额利润。即使运营存在超额利润,因为采掘环节的资本性支出可一次性扣除,交纳MRRT很可能是若干年以后的事情了。

(二)其征税原理值得借鉴

MRRT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教授、著名经济学家、前驻华大使郜若素(Ross Garnaut)的资源租金模型引申而来,该模型又基于经济学的级差地租理论。该理论认为,耕地优劣等级不同,使用优等地的农业经营者因产品成本低而能赚取超额利润,级差地租是土地主人依据其土地所有权向农业经营者征收的超额利润。按此理论,政府征收矿山资源租赁税,本质上是对采矿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源而获得的超额利润的分割,也可以说交纳级差地租——该税中的RENT(租赁、租金)一词即因此而来。

与资源税采取从量征收(按吨征收)和从价征收(按销售收入百分比征收)方式相比,MRRT是针对超额利润征收。这种方式有两个主要优点:一是优质资源多纳税,中等资源少纳税,劣等资源不纳税,这比不分资源优劣按同一标准纳税显然公平得多,资源所有者应得的利益没有流失或流失较少;第二,没有超额利润的边际产品不承担资源税,因此该税本身不会引起矿价上涨或支撑矿价不下跌。(注:MRRT设计者原拟以此税取代Royalty,因地方政府强烈反对而作罢,致使这一优点打了折扣)。

MRRT也有两个缺点:一是政府从中获得财政收入不如从量征收或从价征收稳定,随着矿价降低政府能收到的MRRT会明显减少;二是计税方法繁琐,尤其是如何分离下游活动的成本费用并为其分配“合理利润”,企业不容易把握。据报道,力拓等大矿企因为这个原因,到目前还没有准确算出开征MRRT的具体影响金额。

但总的来说,针对超额利润征收资源税利大于弊。值得关注的是,近些年来一些国家开始转变思路,将征收资源税的基数由产量或销售收入改为利润。据路透社2011年8月16日报道,秘鲁政府已与矿业企业达成协议,拟将目前按矿产品销售额一定比例征收的资源税改按矿产品营业利润征收。其邻国智利——世界第一大铜生产国,矿主们已于2010年接受了新的资源税征收方案:按营业利润的4~9%交税。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资源税制改革,已对油气产品实行按5%税率从价征收方式。考虑到不远的将来支撑铁矿石价格的边际产品是产自我国的高成本矿,对边际产品征税势必推高其成本从而推高(或支撑)铁矿石价格;而我国60~70%的铁矿石靠进口,推高国内市场矿石价格就等于推高进口矿石价格;因此,对铁矿石从价征收资源税,地方政府虽然能从铁矿石边际产品上征到少量税款,但整个国家将因进口矿石涨价(或维持高价)多付出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采购成本。对这种情况,值得有关方面重视。

(注:根据澳大利亚政府2011年6月公布的MRRT方案征求意见稿及文中提到的同年11月下议院通过稿的两项修订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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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民

刘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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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博士(会计理论,财政部财科所);长期从事钢铁产业发展、钢铁市场和钢铁企业成本、财务、税务研究。关注时政,关切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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